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支撑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努力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制定如下政策。
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强化分类指导、梯次培育、扩量提质,打造“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创新发展新格局。
第一条 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认定的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含首次认定和复审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二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对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含首次认定和复审企业)且符合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三条 加快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新认定的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建设高水平研发平台,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引导科技企业成为开发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培育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
第四条 加强高水平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瞄准优势主导产业,聚焦重点产业链迈向中高端过程中的关键技术短板和技术缺失,统筹科技力量,形成合力,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
第五条 促进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对获得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的项目,给予省级资助金额20%的配套资金支持,最高60万元;对河北省及石家庄市发布的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揭榜挂帅”榜单,实际提供揭榜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发榜单位,按揭榜资金的10%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
第六条 加大科技成果奖励支持。对荣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一、二等奖且对高新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项目技术研发专家团队,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
鼓励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七条 支持吸纳引进重大技术成果。对承接重大创新项目、转化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成果的单项技术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受让方,按照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后补助,单个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补助30万元。
第八条 推动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培育、建设与引进高水平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5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
鼓励引导孵化载体提质增效,强化绩效考核,推动提档升级。
第九条 推进孵化载体提质增效。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众创空间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强化孵化载体绩效考核。每年对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50万元奖励,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孵化器,给予30万元奖励,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按程序取消相应资格。
来源:河北园区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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